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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50207004136933HNS000002 | 基本编码: | 35100400300Y | 实施编码: | 11350207004136933H435100400300Y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报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4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4个工作日 | ||||
实施部门: |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 | 联系电话: | 0592-6895506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2-12345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名称: | 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共享: | 否 | 结果领取方式: | 邮递送达结果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企业办事主题: | 投资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
备注: | 无 |
1.发改部门已下达前期工作计划(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原有建筑修缮改造、智能化等项目可不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2.发改部门已出具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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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4号综合窗口 | ![]()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现场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现场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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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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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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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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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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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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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卓晓銎,林小腾,陈翼 | 当场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申请材料及附件是否合法有效。 |
受理 | 刘璐莹,周彩端 | 3工作日 | 了解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审查企业对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是否详尽具体;审批项目的前置审批手续(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意见)是否具备或已并联申办。不危害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我市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对重大公共利益未产生不利影响。 | 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取得求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项目不符合前款审查标准的,不予审批。对项目予以审批的,应向企业出具审批文件。企业拟变更已审批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规模、建设内容的,应按标准程序和时限作书面决定。 |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简永丰 | 1工作日 | 限时出文并通知办理对象 | 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批文件上传至区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申请人可选择快递送达审批结果,部门间文件交换以及预约上门等服务。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3.《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6〕综139号)第5条;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厦府〔2015〕16号);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规则的通知》(厦府〔2017〕327号); 6.《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改革意见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的通知》(厦海政办〔2018〕77号); 7.《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海政[2018]119号)。厦海政[2018]119号)。 |